新股讯
创投您的位置:首页 >银行 >

桂林银行两员工急于展业凸显风控意识淡薄,违法放贷1000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20-08-17 17:58:42 来源:和讯网

8月12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桂林银行两名员工因违法放贷罪获刑。

判决书显示,案件发生于2011年,当时涉及违法放贷的张某和王某分别为桂林银行贺州支行的客户经理和行长,至案发时,张某已经调任建干支行客户经理,王某则成为了桂林银行监察保卫部纪检监察部的工作人员。

据判决书披露,2011年11月,杨某借用刘某身份证,以刘某的名义向桂林银行贺州支行申请1000万元额度的循环贷款,负责杨某贷款的人是桂林银行贺州支行客户经理张某。

根据桂林银行的要求,客户经理应当开展贷前调查,深入了解客户信息,判断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协调贷款调查工作。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杨某以一间存在权属纠纷的商铺作为抵押,张某作为该笔贷款信贷员,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失实的《关于刘某向我行申请1000万元循环额度授信的调查报告》,并按照审批流程提交给时任贺州支行行长王某进行审批。王某在未核实相关材料是否属实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发放该笔贷款。

2011年12月2日,桂林银行将该笔贷款发放。不到一年时间,该笔贷款就因为欠息形成风险。桂林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得到抵押物的赔偿,但由于张某等人的渎职,并未查出该商铺所有权属于他人,法院只能判处桂林银行对该商铺有用优先受偿权,而且并不能对抵押物进行执行拍卖等,最终导致该笔贷款形成不良贷款。

经鉴定,杨某以刘某名义向桂林银行贺州支行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中,所有“刘某”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张某供述,其在办理这笔贷款业务时,没有对刘某申请贷款提供的个人简历,相关采购合同进行调查,刘某本人在其办理贷款时见过三次,但不确定是不是本人,也不能确定是否面签过。

为什么杨某能够轻而易举的获得贷款?

张某共说了两点原因:一是杨某本身在桂林银行就有贷款,要借新还旧,否则旧贷款将会逾期;二是行长王某表示无论如何都要发放这笔贷款,因为杨某是王某老乡,和王某交好。

王某则表示,当时支行迫切发展业务,所以在审批流程和风险防范的意识不高,其不清楚贷款人提供的资料都是虚假的,其作为行长要负责任,但不能理解张某为什么没有核实材料真伪,甚至连最基本的面签都没有做到。

2017年3月,桂林银行将该笔不良贷款以债券形式打包给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 ,并收回该笔贷款本金750万元,剩余250万元本金按照不良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王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20年7月24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张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热点推荐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