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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宽严相济”通过区分案件类型、个案情节、不同责任主体突出精准监管

发布时间:2022-02-26 09:11:09 来源:腾讯

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上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宽严相济”通过区分案件类型、个案情节、不同责任主体突出精准监管。

9月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标准》),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实施标准》是在《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旨在更好落实“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是一套操作性更强、市场预期更为明确的具体标准。

《实施标准》公布了典型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责任区分,对董监高的内部责任区分,上市公司“脱胎换骨”等整改情况的考量等问题作出集中回应。上交所表示,通过《实施标准》的公开,将进一步提高交易所的监管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规范监管履职行为,提高监管公信力。

三个区分突出精准监管

《实施标准》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分则”“附则”四章,共62条。整体来看,《实施标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具备量化条件的常见违规类型规定了基本量化标准,并适当辅以“情节严重”等定性规定;对不具备量化条件的违规,作出定性规定。同时,通过进一步规范处分工作的内部程序,确保类案处理的公平一致。

《实施标准》以“宽严相济”作为责任区分的基本指导原则,着力精细责任区分,提高自律监管的针对性,在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不同个案、同案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针对性、差异化安排。

首先,区分案件类型,严厉打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实施标准》按照“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要求,区分不同违规案件类型,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在责任标准、处理力度上有所不同。对违规性质属于单纯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反响不大的案件,主要以警示教育为目的,处理力度较轻。

反之,对市场反响强烈、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触碰监管红线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并购重组违规等重大恶性违规,《实施标准》严格落实金融委、证监会“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明确公开谴责等较高档次的处分标准,对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

其次,区分个案情节,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作出差异化处理。《实施标准》立足监管实践,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差异化处理。典型情形如:自查自纠、快速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认真披露的违规行为,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当事人明显疏忽所致的“无心之失”,也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考量情节;涉案金额巨大、占比很高、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实施、被发现后拒不核实、拒不整改也不及时对外披露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查处。

具体条文上,《实施标准》采用“总-分”结构规定考量情节,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归纳总结共性的从重及从轻、减轻、免除情形的同时,还在第三章“分则”中逐条列示了典型违规类型的考量情形,以提高处分标准的易用性与操作性。

此外,区分不同责任主体,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董监高责任作出合理分配认定。同一个案中,《实施标准》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知情参与情况、作用大小等,合理认定与分配不同主体责任,做到责罚相当,尤其注重提高区分上市公司责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的精准度。

例如,《实施标准》第十一条明确,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滥用控制地位主导的违规行为,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确不知情、没有明显过错,董监高已勤勉尽责仍不知情,且发现违规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的考量。

上交所持续增强自律监管公信力

上交所公司监管负责人表示,《实施标准》设计过程中结合了上交所多年纪律处分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梳理了大量同类案例,对其进行责任区分、精细分类。“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对典型违规行为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内部处理标准,目前已具备对外公布的条件。今后还将根据市场情势和监管导向持续优化完善。”

上交所强调,将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持续分析总结处分实践,优化完善案件处理,着力精准监管、科学问责,不断增强自律监管的公信力,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内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法律界专家分析,“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核心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市需要市场各方法治思维、法律意识的培养,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监管机构而言,将处罚标准绝对地、简单地量化,不一定是最好的规则制定方式,其好处是直观,但副作用是比较刚性,容易‘一刀切’。此次《实施标准》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有相对明确的量化标准,也有适当的裁量空间,总体达到平衡,与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比较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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