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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破产法和破产法–展开翅膀

发布时间:2020-03-18 14:3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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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两年的时间,2016年《破产与破产法》(IBC)生效。担任裁决机构的国家公司法律法庭(NCLT)和根据该守则任命的破产解决专家(IRP)受时间表约束,以处理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

最初,当事方和律师在各自的NCLT法官席位上对IBC条款的几种解释进行挣扎。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对其在本条款中试图强调的条款的解释已变得更加清晰和统一。NCLT工作人员面临的最常见解释可以大致归纳如下:律师发布需求通知的权限:

IBC计划由经营债权人以规定的形式发布需求通知。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NCLAT)在解释这些规定的通知书格式时认为,通知书只能以规定的形式由经营债权人或通过代表其授权并在或与之有联系的持仓人发出。给经营债权人。NCLAT认为律师不能发出要求通知。

但是,最高法院在仔细分析了IBC的规定之后,最近认为,IBC下的“经营债权人可能会在违约发生时交付要求通知”一词应理解为包括经营债权人的授权代理人和律师。因此,现在允许律师代表业务债权人发出要求通知。鉴于最近涌现的以无效通知书为由拒绝申请的命令,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变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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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出通知之前和之后提出的争议:

IBC定义了“争议”一词。NCLAT认为,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即表达争议不仅限于未决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还包括其他程序(如果有)。裁定,公司债务人在发出要求通知之前提出的争议可以视为未决争议,其中包括有关劣质商品和/或服务的投诉,但此类争议不应是虚假的和恶意的。

据我了解,对条款的这种解释不仅范围广泛,而且还确立了各方可采用的法律路线。会有多个当事方打算根据《守则》求助,但拥有此类解释权的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其行动方式,并可以在已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决定诉诸民事法院。

3.延迟索赔和时效法:

此外,对于1963年的《时效法》是否适用于IBC进行了辩论。在仔细研究了《时效法》之后,NCLAT得出的结论是1963年的《时效法》不适用于该法典,但有必要研究《时效法》和《处方法》。虽然认为没有解释拖延的陈旧要求通常不宜受理,但NCLT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解释这种拖延的机会。实际上,即使债务/索赔有时间限制,一方也可以与NCLT取得联系。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最初的《破产法》不稳定,NCLT努力应对其规定的各种解释,但是,目前正在制定的法律无疑证明了《破产法》是一种渐进的立法,不仅试图遏制长期的破产。拖延了破产程序,但更便宜,而且各方都可以使用。

实际上,它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展开了保护业务债权人的翅膀,显然,实现IBC的目标已经实现。

(Luckyraj Indorkar是孟买J. Sagar Associates的高级研究员。这里表达的观点是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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